2008年至2010年期間,吳某身為三原縣某信用社信息員,為給朋友張某(另案處理)做生意幫忙籌措資金,在其所在職的信用社多次給張某貸款,及向私人借款。
貸款陸續(xù)到期后,在張某無法歸還貸款本金及利息的情形下,吳某從該社檔案室調(diào)取周圍群眾的一些個人信息,用他人的名義立寫借據(jù),并私刻他人的印章、編造借款用途,先后多次從該社騙取貸款,歸還張某到期貸款及利息,造成151筆,共計人民幣1629500元的貸款無法償還。案發(fā)后,吳某親屬代其退還被騙信用社的11萬5千元。
另查,2010年1月27日吳某還曾因犯挪用公款罪,被三原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、緩刑3年的刑罰。
經(jīng)法院審理認(rèn)為,吳某以欺騙的手段取得信用社的貸款,造成信用社160余萬元貸款無法收回,張某無法歸還時,吳某又采用手段繼續(xù)給其貸款,借新還舊。其行為已觸犯刑法,構(gòu)成騙取貸款罪,遂處有期徒刑3年,處罰金人民幣5萬。(今日咸陽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