縣際班車司機和轎車司機為拉客發(fā)生爭執(zhí)廝打,在雙方廝打過程中轎車司機李強(化名)用隨身攜帶匕首捅傷經營縣際班車上的工作人員王某等兩人。近日,三原縣法院審理后,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李強有期徒刑1年6個月。
2012年6月15日下午1時許,李強駕駛無營運資格的綠色比亞迪小轎車在三原縣汽車站拉客,遭到了經營咸陽至富平班車人員的阻擋,遂因拉客一事雙方發(fā)生爭執(zhí)。
隨后趕來的咸陽至富平班車上的人員王某等兩人,見自己同事與李強正在撕扯,遂上前與李強理論,并用拳頭毆打李強,雙方在廝打過程中,李強用隨身攜帶的匕首捅傷了王某等人的胸腹部,后駕車逃離現場。
后經有關部門鑒定,王某二人傷情均為輕傷。又查2010年李強曾因非法攜帶管制刀具被三原縣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并處罰款500元。
經法院審理,李強故意傷害他人身體,致二人輕傷,經調解李強自愿賠償被害人的各種經濟損失,且均已全部履行,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,且被害人也有一定的過錯,對于激化矛盾有一定的責任,故酌情判決,處李強以有期徒刑1年6個月、緩刑2年6個月的刑罰。(今日咸陽)